張阿佛等2人
立契人:張阿佛、張娘助, 詹玉馨等4人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古文書
1759~1759
長:51 x 寬:85 (cm)
立杜賣盡根契人張娘助阿佛兄弟有承父水田一處坐在三德堀大小二坵經丈一甲三分正年徵課租五石二斗又徵憲租四石一斗六升正□至詹宅田西至圳南至圳北至蔡家田四址明白為界令因乏銀別創情愿出賣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承受外托中送與詹玉馨玉有玉妹玉武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出得時值價銀七十七兩正其銀即日仝中收訖應用其田就立契之日仝中踏過即付銀主永遠營業收租但此田銀足價極一賣終休日後子孫承不敢言補言贖等情保此田係助等承父自置物業與內外叔侄兄弟人等無干亦不得□□□□□端自歷以來並無典掛他人以及拖欠上年租粟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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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號:19940010188
本物件為西元1759年(乾隆24年)5月張阿佛等2人立杜賣盡根契,張數為2張,含本契及契尾。有「諸羅縣印」6枚、「諸羅縣印」騎縫章2枚、官方大印1枚。立契人為張娘助、張阿佛兄弟,有承父水田1處,地點為三德堀大小2坵,年徵課租5石2斗、又徵憲租4石1斗6升。因乏銀別創,出賣此水田與詹玉馨、玉有、玉妹、玉武等,交易金額為時值價銀77兩正。契尾為西元1759年(乾隆24年)12月臺灣布政使司發給諸羅縣業戶詹玉妹、詹玉馨、詹玉有、詹玉武等,編號為布字7739號。清代民人在繳納契稅時,由官方給予一份以印刷定型的文件,內容記載了業戶姓名、土地座落,黏貼於契約尾端,即為契尾,用以證明已完成納稅。「杜賣」同「絕賣」,即「完全賣斷」意,同「杜賣斷根契」、「絕賣盡根契」,屬於完全賣斷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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